Article 11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二)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三)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

(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四)对河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区域;

(五)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