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