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落实保护单位和管护措施,可以在珍稀林木分布的区域内采取封禁措施,禁止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可以规定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值较高的珍稀林木,应当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采取就地或者迁地培植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当发生自然灾害和森林病虫害时,应当优先重点保护珍稀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