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实施过程中未同步实施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