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