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