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