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农牧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的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农牧业机械驾驶人的考核、发证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线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五)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

(六)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