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20公里,普通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城市道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单位、居民区内,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5公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