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44In force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