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