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