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