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