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或者其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竣工验收完成或者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