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书面决定。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获得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作出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