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和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三)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

(四)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10米。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堆物、打桩、钻探、挖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或者为其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