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可以协助处理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