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四)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
(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