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