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款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