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