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一)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三) 举报、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事实材料的;

(四)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五) 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