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采取生态治理措施,根据土地沙化程度,采取改革农业生产方式,推广免耕技术,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牧草,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前款所称沙化耕地的具体范围和治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