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预防保护区是指具备自然恢复能力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经过治理已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稳定性差,一经破坏极易风化和活化的连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区是指易被治理或者治理后能够适度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公布;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