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防沙治沙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省农业、草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区域特点,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防沙治沙规划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