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