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28In force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大中城市应当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