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窃电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应当受理而未依法受理的;
(二)对窃电行为未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等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电的;
(五)未对举报者保密的;
(六)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