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