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对有证据表明窃电行为人可能逃匿、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