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价格鉴证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不得从事社会中介活动。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依法接受质证; (四)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办案机构、当事人、代理人的财;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给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回扣; (六)不得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七)不得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 (八)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物价格鉴证客观、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涉案物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投诉。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应当接受办案机构、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