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转借、转让、变造、伪造《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介绍或者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岗位或者活动的,责令其终止介绍或者招用活动,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以暴力、胁迫、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擅自从事涉外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业,并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