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同一个被招用人员只能试用一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