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