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有关单位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