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