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按规定负责复垦。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