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