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之后三个月内向立项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立项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通过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