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6 科学技术人员Article 4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并通过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其创新创业,应当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正式聘任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在本省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待遇。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