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2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Article 13In force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龙头企业等与乡(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和推广应用;选派科学技术人员为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项目、贷款贴息或者后补助等形式,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创业,鼓励其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