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其进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或者关键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