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撤销其特许经营权。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