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