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其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进出口道路硬化;围挡、防护网、夜间照明装置设置规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洁;工地周边按照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
(二)施工围挡内侧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
(三)工地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划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整治。
施工期间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