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0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动员、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