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的收入;

(六)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保障性住房融资款;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