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当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最终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