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行署)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